《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你是否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公司HR拿來合同,讓職工簽完字,按上手印,然后立馬就收走了。有的職工想要留一份,HR會說,要等公司蓋章或者拿到勞動合同管理部門簽證,等辦完了再返還給職工一份,但這一等,可能就遙遙無期了。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那么,公司不給職工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能否視為沒有簽合同?
公司是否應該承擔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尚斌律師解答
二倍工資懲罰針對的是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簽勞動合同,所以不能適用二倍工資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