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斌律師: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高級合伙人
律師提醒:如果員工能夠證明其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那么員工可以主張要求撤銷該協議,并通過在仲裁、訴訟中提供有關加班費的事實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8年4月18日入職天津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擔任保安員。
自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0月1日上24小時休24小時,月工資2300元;
2018年10月2日至今上12小時休24小時,擔任巡邏工作,月薪2500元,工資現金支付。
2019年9月13日陳某向公司出具離職申請書,雙方并達成離職協議,寫明公司已將陳某應得的在職期間工資、加班費、福利等以現金方式全部支付與陳某,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爭議,互不追究雙方責任,陳某也不再就此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2019年10月原告向天津市南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9月13日延時加班費差額33658元、六日加班費3771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4998元、防暑降溫費1364元、夜班津貼3400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150元。
2019年11月10日該仲裁委員會做出津南開勞人仲裁字(2019)第226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陳某的仲裁請求事項。陳某不服仲裁結果,故訴至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公司辯稱:
公司認為陳某的訴訟請求計算數額沒有依據。陳某的勞動合同內容工作崗位為保安,綜合工時,每日8小時,有原告簽字確認。工資表包括有加班費,考勤表顯示六日原告均休息,有原告簽字認可。陳某與公司簽署協議,陳某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協議內容,明確陳某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并且公司已經全部給付了陳某工資報酬等,雙方已再無爭議,陳某在職工資及加班費、各項福利等均已經付清,陳某不再主張任何權利,有陳某的簽字、手印。離職承諾與協議內容一致。認可仲裁裁決。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陳某訴請各項工資待遇,公司提供的離職協議已注明發放陳某且陳某已承諾不再向公司主張權利,因此陳某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